(一)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。
(二)热爱教育事业,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,遵纪守法,无不良行为记录。
(三)综合素质和学业成绩优良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1.每学年综合素质测评(或者学习成绩)均在班级排名前80%(须提供院系出具的书面证明);
2.在校期间获得至少1次校级二等奖学金或2次三等奖学金及以上;
3.个人受到院系以上综合性表彰;
4.个人参加院系以上专业相关学科竞赛、评比获奖。
(四)能按期取得相应专业毕业证、学位证、普通话水平二级乙等及以上证书,其中应聘语文教师应有二级甲等及以上证书。